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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立医疗集团高校毕业见习生管理办法

来源:集团人力资源部 作者: 时间:2009-05-25 Tag: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马鞍山市市立医疗集团(以下简称“集团”)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集团与高校毕业生双向选择的“绿色通道”,提高高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增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制定依据为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及马鞍山市有关高校毕业生见习管理制度。
第二章  见习范围和办理程序
  第三条 高校毕业见习生(以下简称“见习生”)的范围为两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为经市人事部门批准的集团下属有关分支机构。
  第四条 高校毕业见习生的办理程序
  (一)集团所属各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向人力资源部提交见习岗位计划。
  (二)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见习工作。负责对见习岗位进行核实,确定集团见习岗位数量,报集团领导批准。
  (三)人力资源部按公开选用见习生原则,发布见习岗位信息,组织考试、考核,确定见习生人选,报集团总院长办公会研究。
  (四)获得集团批准的见习生由人力资源部下派至集团所属各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
第三章  见习生待遇
  第五条 见习生生活补助为500元/月,由集团所属各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发放。
  第六条 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见习期管理
  第七条 高校毕业生见习期为一年。
  第八条 凡集团办理的见习生,必须经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进入见习岗位。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以及职业基本技能教育等。
  第九条 见习基地对见习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遵守集团规章制度情况、专业技能表现等,并按月填写考核表。考核结果作为见习期满继续录用的依据。
  第十条 见习生在见习期内按规定参加见习基地的党、团活动,交纳党、团费。
  第十一条 见习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将取消其见习资格: 
  (一)见习期内有两次及以上月度考核不合格者;
  (二)见习期内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
  (三)见习期内被服务对象投诉两次以上,经查属实的。
第五章  见习生录用
  第十二条 见习期满且取得执业资格(或任职资格)的见习生,经集团考核后办理人事代理聘用关系,并分配至集团下属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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